1 | 桥农(农药)罚﹝2024﹞1号 | 不按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量剂量、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一案 | 龙英泉 | / | 龙英泉 | 2023年12月25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你草莓场开展监督抽样。1月5日,收到《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报告》(编号:R23A0364)结果表明,你在荷花产业园草莓场种植的草莓检出含有吡虫啉(1.87mg/kg),高于标准要求(≤0.5mg/kg),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肆元整(¥:163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肆元整(¥3134.00元)的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