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城农(农药)罚 〔2024〕1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行为一案 | 卢嘉威 | / | 卢嘉威 | 经调查,你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情况属实。2023年12月21日,东城街道农业部门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江印象特色农业园农户卢嘉威的草莓种植地块开展监督抽样,并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作定量检测。12月28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360)结果表明:卢嘉威种植户种植的草莓检出烯酰吗啉含量0.079mg/kg,高于标准要求(≦0.05mg/kg),判定为不合格。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67.8元,并处1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柒元捌角(¥1767.8)。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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