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排农(水产品)罚〔2024〕 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梁晓华 | / | 梁晓华 | 经调查,你在鲤鱼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事情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WT23-513)结论,你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的钓鱼场在2023年11月8日执法监督抽检的鲤鱼样品检出地西泮1.80μg/kg,不符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46号)的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 依照《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