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虎农(水产品)罚〔2023〕 04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一案 | 韩爵臣 | / | 韩爵臣 | 2023年10月20日,虎门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前往你经营的虎门镇路东社区“韩爵臣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内有一个池塘,面积约15亩;养殖场内有一个仓库,仓库内存放30包花生皮饲料、3包虾料、解毒绿水安一瓶、护底宝一袋、超浓缩枯芽孢杆菌一袋;你现场出示《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0230105),显示样品编号为JD/HM/F/230906-03的样品(鲫鱼)检出孔雀石绿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的规定;上述鲫鱼样品被检测出隐色孔雀石绿1.05μg/kg(限量值≤0.5ug/kg)的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照《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