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茶)府综执农罚字〔2023〕第3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惠民农药店 | 92441900MA4YKJNA4Q | 叶满朋 | 经调查,你(单位)东莞市茶山惠民农药店为农药经营单位,于2023年11月3日摆放在店内销售货架上的一批共14款农药经确认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你(单位)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属实,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货值为人民币519.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2.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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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碣农(农药)罚〔2023〕2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伟兴肥料农药店 | 92441900L206713149 | 周毅明 | 经调查,2023年10月24日,你(单位)经营的6包烯酰·氰霜唑农药(商标:双米,总有效成分含量:40%,氰霜唑含量:10%,烯酰吗啉含量:30%,剂型: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022,净含量:15克,生产日期:20200526,质量保证期:2年)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销售货架上,没有下架处置。该农药销售价3元/包,货值18元,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8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 本机关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6包烯酰·氰霜唑劣质农药。 2.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捌元整(¥2018)。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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