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我市各级农业部门积极作为,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农时和关键环节,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实行“零容忍”,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
案例一:叶某某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一、承办单位
石排镇农林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排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石排镇赤坎村的叶某某养殖场进行执法抽检。现场抽取了该养殖场1号池草鱼样品1个,送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0230038)结论,该批次草鱼样品检出隐色孔雀石绿0.702u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的规定(规定不得检出),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9日,石排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会同石排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到赤坎村叶某某养殖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叶某某直接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排农(水产品)抽检(2023)1号)及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0230038),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执法文书。
三、处理结果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情况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涉案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二:李某某违规使用农药案
一、承办单位
大朗镇农林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大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陈某某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抽检,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依法抽取桂味荔枝样品(编号:DGJDZZ2306021)和糯米糍荔枝样品(编号:DGJDZZ2306022)各一式三份,其中各一份样品送东莞市农检所检测,另外各两份样品存放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经现场勘察,当日被抽检桂味荔枝、糯米糍荔枝种植面积各50亩。根据东莞市农检所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196)显示,送检的桂味荔枝样品被检测出吡唑醚菌酯不合格。
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陈某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苯甲吡唑酯农药1瓶(吡唑醚菌酯含量为10%,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荔枝),由当事人陈某某购买并于2023年6月10日用在桂味荔枝树防治霉斑,生产的荔枝用于对外销售。经调查,截至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桂味荔枝共销售40斤,销售额458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该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其可提出复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朗农(农药)改[2023]1号),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以上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询问笔录》和《证据取证照片》。
三、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2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规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捌元整(¥458.00元);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壹仟玖佰伍拾捌元整(¥19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