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洪农罚决〔2023〕3号 | 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案 | 秦快生 | / | 秦快生 | 经调查,你(单位)种植的7.5亩通菜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含量超标,且不能提供通菜含有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的合理原因。你(单位)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情况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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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农罚决〔2023〕4号 | 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案 | 盘先友 | / | 盘先友 | 经调查,你(单位)种植的5亩通菜乙酰甲胺磷含量超标,且不能提供通菜含有乙酰甲胺磷的合理原因。你(单位)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情况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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