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农农(饲料)〔2023〕1号 | 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王中嶽 | / | 王中嶽 | 经调查,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8月8日、19日和31日,在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畅园路2号8栋101室生产利贝禧黑水虻水解膏10箱、弧控黑水虻水解膏11箱、蛟蛟者黑水虻水解膏21箱,规格均为12瓶/箱。2023年3月1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抽检以上3个批次饲料产品各1份共3个样品,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经检验,3个样品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粗蛋白(%)标准值≥14.0,利贝禧黑水虻水解膏为7.40,弧控黑水虻水解膏为4.85,蛟蛟者黑水虻水解膏为9.04),粗蛋白质低于标准值,与标准值差异高于30%。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利贝禧黑水虻水解膏、弧控黑水虻水解膏和蛟蛟者黑水虻水解膏产品。 2、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 3、没收利贝禧黑水虻水解膏117瓶、弧控黑水虻水解膏129瓶和蛟蛟者黑水虻水解膏24瓶的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