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洪农罚决〔2023〕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渔药及其化合物一案 | 朱炳发 | / | 朱炳发 | 经调查,你(单位) 为了避免鱼互相撞伤和防止一些钓鱼高手钓太多的鱼使自己利润过低,在不知道地西泮是禁用渔药的情况下在钓鱼塘使用了地西泮,致使该鱼塘鲮鱼和罗非鱼体内地西泮残留超标。鲮鱼和罗非鱼未销售,社会危害较小。以上事实有 《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鲮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WT23-228)、罗非鱼检验报告(编号WT23-229)、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样单、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留样声明、现场取证相片、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 农村局 202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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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塘农(农药)罚〔2023〕第003号 | 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张康景 | / | 张康景 | 经调查,你于2023年7月8日对培育的一批约100公斤黄豆芽使用了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份的农药(俗称无根水),同时执法人员查明因对培育的黄豆芽和绿豆芽使用无根水,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东莞市塘厦康景豆芽店经营者张康景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塘农(农药)罚〔2019〕10号>罚款630元。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抽样取证凭证》;4.《检验检测报告》;5.执法照片;6、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塘农(农药)罚〔2019〕10号> 等证据证实。 |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11号)中“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的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情形。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 农村局 2023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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