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中执罚决〔2023〕1号 | 使用国家限用禁用农药一案 | 梁善春 | / | 梁善春 | 经调查,你(单位)使用国家限用禁用农药。以上事实有经调查,你生产的豇豆(7月7日由市农检所、中堂农技中心人员抽取的1份豇豆样品)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200 )结果表明:豇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氧乐果标准值≤0.02mg/kg,检测值0.07mg/kg)等证据证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其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6日 | |
2 | 塘农(农药)罚﹝2023﹞第002号 | 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张庆留 | / | 张庆留 | 经调查,你在塘厦镇莲湖社区蔬菜生产基地种植的一垄约30平方米蕹菜使用了农药氧乐果。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不合格农产品检测报告移送书》(〔2023〕004号);4.《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249);5.检查照片。 等证据证实。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 ,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情形。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