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朗农(水产品)罚〔2023〕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焦常贺 | / | 焦常贺 | 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凤山农庄钓鱼场(地址为东莞市大朗镇凤山农业科技园)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罗非鱼样品送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检测。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于2023年5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T12-183)显示,该批罗非鱼含有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地西泮(含量为2.1μg/kg),标准要求是“含量小于或等于0.5μg/kg”,判定为不合格。 | 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仠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