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寮农(水产品)罚〔2023〕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钟加祥 | / | 钟加祥 | 经调查,2023年4月3日市镇执法人员对你养殖的37亩鱼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抽检,4月6日抽检报告《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编号:SC20230026)检测结果显示两个样品(罗非鱼和鲤鱼)隐色孔雀石绿检测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水产品,你未能提供罗非鱼和鲤鱼含有孔雀石绿的合理原因,经调查,你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情况属实。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仠伍佰元整(¥:15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