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排农(水产品)罚〔2023〕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叶晃文 | / | 叶晃文 | 根据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3年5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0230038)结论,你位于东莞市石排镇赤坎村的养殖场1#池在2023年5月19日执法监督抽检的草鱼样品检出隐色孔雀石绿0.702μ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的规定,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