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横农(动物诊疗)罚〔2023〕3号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 | 曾令娟 | / | 曾令娟 |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3年5月25日市民段先生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投诉位于东莞市横沥镇瑞康路乐贝动物医院治疗其宠物猫时,发现该医院未获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据段先生提供的线索到该医院现场调查,检查过程中,该动物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曾令娟提供了该动物医院的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该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其表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在申请中。同时执法人员询问该动物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动物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认在2023年5月25日医治过投诉人段先生的宠物猫,并收取了470元的诊疗费,同时提供了一份投诉人段先生的宠物猫到该医院就诊的病历,经核对病历上记载的相关信息与投诉工单反映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予以采信。现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5月25日未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对市民段先生的宠物猫进行治疗的情况属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东莞市乐乐动物诊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元整(¥470.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