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虎农(水产品)罚〔2023〕3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渔药及其化合物一案 | 江林杰 | / | 江林杰 | 2023年3月20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工作人员到虎门镇白沙社区刘敬东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江林杰)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现场从1号塘抽取了草鱼和鲮鱼样品各1个送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3月28日,我局收到样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0230014),报告显示,1号鱼塘养殖的草鱼样品检测出隐色孔雀石绿0.600μg/kg(限量值≤0.5ug/kg)和鲮鱼样品检测出隐色孔雀石绿0.594μg/kg(限量值≤0.5ug/kg),样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7日 | |
2 | 莞城农(动物防疫)罚〔2023〕1号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 | 王裕腾 | / | 王裕腾 | 东莞市乐乐动物诊疗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日申领营业执照,未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东莞市乐乐动物诊疗有限公司为市民饲养的狗注射疫苗并收取费用160元,属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经营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东莞市乐乐动物诊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元,并处罚款三千元,合计罚没款项三千一百六十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