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桥农(农药)罚字〔2023〕第1号 | 销售假农药一案 | 东莞市桥头新维谷化肥经营部卢汉标 | 92441900L54938849J | 卢汉标 | 经调查,你(单位) (卢汉标)东莞市桥头新维谷化肥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9日向东莞市谢岗旭辉化肥店出售了一件金额为720元的假农药,名称:啶虫脒,商标:落三蓟,剂型:乳油,生产单位:广西科联生物有限公司(规格200ML×30瓶)。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5.《责令改正通知书》、6.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规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经营假农药行为。 2、没收剩余21瓶名称:啶虫脒,商标:落三蓟的假农药。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720)。 4、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