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排农(农药)罚﹝2023﹞2号 | 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一案 | 陈武 | / | 陈武 | 在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豆芽生产场进行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一个批次的绿豆芽样品,并委托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进行检测。根据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3A008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同批次1500公斤绿豆芽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0.0563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8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元(¥18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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