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沙农(蔬菜)罚〔2023〕 1号 | 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蔡汉通 | / | 蔡汉通 | 本单位于2023年2月1日,收到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3A0002),线索称:沙田镇义村蔬菜种植户蔡汉通种植的通菜,农药氧乐果含量0.11mg/kg(标准要求为≤0.02mg/kg)、乐果含量0.096mg/kg(标准要求为≤0.01mg/kg)、水胺硫磷含量0.17mg/kg(标准要求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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