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横农(农药)罚〔2023〕2号 | 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黄义忠 | / | 黄义忠 | 2023年3月10日,根据当事人该批普通白菜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061)的检测结果,横沥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联合横沥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到横沥镇村尾村菜地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黄义忠菜地里的1个普通白菜样本,并委托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验检测。根据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068)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氟虫腈(含代谢物)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即该批普通白菜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氟虫腈(0.068mg/kg),不符合标准要求(≤0.02),判定为不合格。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规定,本案适用“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