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横农(农药)罚〔2023〕1号 | 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陶志团 | / | 陶志团 | 2023年2月7日,横沥镇农林水务局联合横沥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到横沥镇田坑村菜地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陶志团菜地里的1个菜心样本,并委托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验。根据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028)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氟虫腈(含代谢物)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即该批菜心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氟虫腈(0.19mg/kg),不符合标准要求(≤0.02),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属于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粤农农规〔2020〕10号(序号13)》,本案是首次发现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属于裁量标准。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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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洪农执罚决〔2022〕001号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东莞市满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 | 黄明忠 | 经调查,东莞市满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号在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2号之一101室东莞市满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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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洪农执罚决〔2022〕002号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东莞市洪梅新合裕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 | 陶益新 | 经调查,东莞市洪梅新合裕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1月21号在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庙下坊元字梪,东莞市洪梅新合裕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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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谢农(水产)罚〔2023〕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渔药及其化合物一案 | 张伍汉 | / | 张伍汉 | 2023年2月24日,收到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谢岗镇黎村张伍汉养殖场1号池养殖的鲮鱼样品被检测出隐色孔雀石绿2.10pg/kg(限量值≤0.5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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