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凤农(农药)罚字〔2023〕第1号 | 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要求使用农药一案 | 刘锦丰 | / | 刘锦丰 | 经调查,你于2023年2月16日在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村草莓园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2项的有关规定,本案符合适用情形“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