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排农(农药)罚〔2023〕1号 | 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要求使用农药一案 | 李华中 | / | 李华中 | 在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菜地进行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一个批次的葱样品,并委托市农检所进行检测。根据市农检所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3A0018)显示,当事人种植的该批次葱被检出非禁用农药丙环唑含量1.49mg/kg,超过了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检出限量标准0.5mg/kg,判断为不合格。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2项的有关规定,本案符合适用情形“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15日 |
2 | 谢农(农药)罚〔2023〕1号 | 不按照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一案 | 李啟活 | / | 李啟活 | 2023年1月10日,谢岗镇农林水务局与农技中心执法人员前往快乐田园草莓园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一个草莓样品并委托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进行农药残留检测。2023年1月20日,收到市农检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3A0014)显示,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农药残留超标。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2项:“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