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厚农(农药)罚〔2022〕1号 | 涉嫌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张克罗 | / | 张克罗 | 2022年5月10日,厚街镇农林水务局收到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报告(编号:R22A0106),显示厚街镇厚街社区张克罗菜地所种植的通菜被检测出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接此线索后,2022年5月11日,东莞市厚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张克罗菜地进行执法回检以及开展调查,期间依法随机抽取了通菜样品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在收到的检测报告中表明,当事人2022年5月11日被抽检的该批次通菜样品被检测出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食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同等货值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1日 |
2 | 厚农(农药)罚〔2022〕2号 | 涉嫌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韩少友 | / | 韩少友 | 2022年6月15日,东莞市厚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韩少友菜地进行抽样检查,期间依法随机抽取了通菜样品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在收到的检测报告中表明,当事人2022年6月15日被抽检的该批次通菜样品被检测出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食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同等货值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1日 |
3 | 厚农(农药)罚〔2022〕3号 | 涉嫌未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一案 | 戴寿长 | / | 戴寿长 | 2022年6月28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和厚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厚街厚街云雾荔枝专业合作社戴寿长果园进行抽样检查,期间依法随机抽取了2个上市的荔枝样本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根据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报告,其中桂味荔枝样本被检测出氯氟氰菊酯含量超标(检测结果为0.35mg/kg)。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戴寿长承认其在2022年6月12日,曾对本案所涉桂味荔枝树面喷洒使用过除脲·高氯氟(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为10%),并以为该农药安全间隔期15天,不符合上述除脲·高氯氟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为20天”要求。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食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同等货值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1日 |
4 | 厚农(农药)罚〔2022〕4号 | 涉嫌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谭启凤 | / | 谭启凤 | 2022年7月20日,东莞市厚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厚街镇三屯村企山头村五巷19号启记豆芽店进行豆芽抽样检查,期间依法随机抽取了2个豆芽样本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根据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报告,其中黄豆芽样本被检测出禁用的农药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食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1日 |
5 | 厚农(农药)罚〔2022〕5号 | 涉嫌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杜广华 | / | 杜广华 | 2022年8月15日,东莞市厚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杜广华菜地进行抽样检查,期间依法随机抽取了蚕菜样本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根据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报告,蚕菜样本被检测出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水胺硫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食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