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展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坚持抓源头、强监管、建机制、促提升,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强化依法监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严厉查处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今年以来,我市农业农村系统查处的部分涉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进行展示,以起到警醒、启示、教育的作用。
案件1:
一、案例名称:刘某某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二、案例简述
2022年8月18日,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镇街农技中心对横沥镇水边村某鱼塘开展药残风险监测抽检,抽取了刘某某鱼塘3号池的草鱼样品1个。2022年8月29日,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为:SC20220109),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刘某某鱼塘3号池的草鱼含有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为1.30ug/kg(标准要求≤0.5ug/kg),检测结果疑似为不合格。
2022年8月30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镇街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刘某某鱼塘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刘某某的3号鱼塘草鱼样品1个,并将样品送到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2022年9月2日,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C20220122)显示检测项目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为1.86ug/kg。
调查发现,养殖户刘某某承租鱼塘养殖总面积约56亩,分别为1号池,养殖面积8亩,养殖罗非鱼苗;2号池,养殖面积18亩,养殖罗非鱼、大头鱼、鳊鱼;3号池,养殖面积29亩,养殖草鱼、罗非鱼、大头鱼。现场检查了药房、仓库、养殖台账、用药记录等相关证据。
调查证实,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刘某某养殖场3号池养殖的草鱼样品被检出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为1.86u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刘某某涉嫌违反《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规定。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草鱼)进行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案例亮点
加强对水产品养殖场所巡查及日常监测抽检。严格执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市水产品养殖户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了我市水产品健康养殖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2:
一、案例名称:林某某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二、案例简述
2022年8月25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某化肥店进行农药监督抽检。执法人员依法抽取了3个农药品种进行农药项目。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霜脲·锰锌(有效成分含量72%,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203)的霜脲氰质量分数不合格。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调查取证,并现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N226193-DGZZ2208030),当事人对此份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同种批次霜脲·锰锌,该批次农药已全部销售。经调查核实,该批次霜脲·锰锌进货50袋,进货价为9元/袋,销售价为10元/袋,已销售50袋(包括抽样3袋),涉案货值为500元,销售收入为500元,现库存0袋。
2022年11 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农(农药)告〔2022〕2号),并告知其享有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元),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
三、案例亮点
假农药是指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或者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农药。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农资经营者需要注意,购进农药产品时一定要尽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对于一些上门推销的农药批发商,需要引起重视,农药进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就存在是问题农药的可能,可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的方式进行核对判断;农资经营者务必要从正规渠道进货,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
案件3:
一、案例名称:郭某某涉嫌使用禁用农药案
二、案例简述
2022年9月26日东莞市农检所到高埗镇某村蔬菜种植户进行例行抽检,2022年9月30日收到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R22A0287),报告检出郭茂庆蔬菜种植户的通菜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0.093mg/kg),要求≤0.05mg/kg,不符合标准;乙酰甲胺磷(0.38mg/kg),要求≤0.02mg/kg,不符合标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规定以及《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6项规定,本案涉嫌货值30元,属于《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6项规定:“生产经营种植产品因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导致禁用农药残留超标的,但未造成中毒事故的。”的情形。因此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佰元。
三、案例亮点
农业部第255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乐果极易被氧化成氧乐果,氧乐果是一种高毒农药,对人体危害极大,也是不得在蔬菜、水果上使用的农药。本案例中,当事人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反应灵活、深挖线索,在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仔细询问了解其用药的情况,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立案侦查,有力震慑了农产品生产领域的不法分子,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