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常农(农药)罚〔2022〕2号 | 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林创锋 | / | 林创锋 | 2022年8月25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木棆大道114号的东莞市常平兴农化肥店进行农药监督抽检。执法人员依法抽取了3个农药品种进行农药项目。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霜脲·锰锌(有效成分含量72%,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203)的霜脲氰质量分数不合格。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8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情形。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假农药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元),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6日 |
2 | 高农(农药)罚〔2022〕 2号 | 涉嫌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 郭茂庆 | / | 郭茂庆 | 2022年9月26日东莞市农检所到高埗镇三联村蔬菜种植户进行例行抽检,2022年9月30日收到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R22A0287),报告检出郭茂庆蔬菜种植户的通菜含有禁用农药甲胺磷(0.093mg/kg),要求≤0.05mg/kg,不符合标准;乙酰甲胺磷(0.38mg/kg),要求≤0.02mg/kg,不符合标准。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规定以及《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6项规定,本案涉嫌货值30元,属于《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6项规定:“生产经营种植产品因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导致禁用农药残留超标的,但未造成中毒事故的。”的情形。因此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佰元(¥1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