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农农(动防)罚〔2022〕 1号 | 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鱼苗一案 | 华汝富 | / | 华汝富 |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年5月26日销售了一批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鱼苗给虎门镇冯桂林。该批鱼苗销售前未向沙田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7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同类违法行为”适用情形。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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