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常农(水产品)罚〔2022〕 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一案 | 潘朗清 | / | 潘朗清 | 2022年4月20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常平镇朗洲村潘朗清养殖场进行执法抽检,执法人员依法抽取了淡水白鲳和罗非鱼2个样品进行药物残留项目检测,《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编号:SC20220020),报告显示样品淡水白鲳隐形孔雀石绿检测值为0.649μg/㎏,不符合标准要求≤0.5μg/㎏,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四十三条有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