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茶农(农药)罚〔2022〕 2号
当事人韦辉文涉嫌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韦辉文(豆芽作坊负责人)
/
韦辉文
当事人韦辉文在2022年4月20日被抽检的黄豆芽中违规使用了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农药。
当事人韦辉文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的规定,处6000元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