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凤农(农药)罚(2022)1号 | 涉嫌使用禁用农药农药一案 | 杨明 | / | 杨明 | 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以下简称“市农检所”)到凤岗镇官井头蔬菜基地进行例行抽检,在种植户杨明抽取—茼蒿样品(样品数量:1KG)送市农检所检测。根据市农检所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2A0076)显示,该批茼蒿含有毒死蜱(0.14mg/kg),即该批茼蒿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毒死蜱,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3月28日凤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到该当事人菜地进行执法处理,并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R22A0076),并告知其可以提出复检,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现场调查询问查实,当事人杨明在3月24日把该批次0.2亩不合格茼蒿铲除销毁,没有上市销售。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