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高农(农药)罚【2022】1号
汪发海草莓种植户的草莓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
汪发海(东莞市高高埗镇草莓种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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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发海
草莓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
《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6项规定:“生产经营种植产品因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导致禁用农药残留超标的,但未造成中毒事故的。”的情形。因此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仟元(¥3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