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农(肥料)罚〔2017〕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谢农(肥料)罚〔2017〕1号 |
东莞市谢岗陶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东莞市谢岗陶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 |
陶克深 |
销售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合计人民币1897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7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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