碣农(农药)罚〔2017〕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碣农(农药) 罚〔2017〕1号 |
周毅明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周毅明(东莞市石碣伟兴肥料农药店负责人) |
/ |
周毅明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7年3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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