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季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农药)罚〔2015〕 13号 |
谢秩兰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谢秩兰(东莞市东坑驹记农药店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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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秩兰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7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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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农(农药)罚〔2015〕 15号 |
东莞市桂珠蔬菜专业合作社清溪长山头分社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东莞市桂珠蔬菜专业合作社清溪长山头分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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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宇秋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假农药1瓶和违法所得45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275元),罚没款合计273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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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农(农药)罚〔2015〕 16号 |
陈凤培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陈凤培(东莞市道滘律涌化肥农药经营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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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培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4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420元),罚没款合计504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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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农(农药)罚〔2015〕 19号 |
陈坤荣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陈坤荣(东莞市大岭山兴发肥料店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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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荣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66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330元),罚没款合计3996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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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农(农药)罚〔2015〕 20号 |
梁建全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梁建全(东莞市谢岗镇银兴化肥店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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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全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800元),罚没款合计¥216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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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农(农药)罚〔2015〕 22号 |
东莞市茶山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东莞市茶山农业技术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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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袁章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假农药3瓶和违法所得28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400元),罚没款合计168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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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农(农药)罚〔2015〕 23号 |
东莞市茶山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
东莞市茶山农业技术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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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袁章 |
销售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假农药16瓶和违法所得1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90元),罚没款合计108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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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农(肥料)罚〔2015〕 26号 |
陈凤培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陈凤培(东莞市道滘律涌化肥农药经营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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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培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合计54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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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塘农(农药)罚〔2015〕2 号 |
韦洁新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
韦洁新(东莞市塘厦利农农肥经营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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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洁新 |
经营劣质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3包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126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30元),罚没款合计756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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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塘农(农药)罚〔2015〕3 号 |
蔡海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
蔡海强(东莞市塘厦强记化肥店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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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强 |
经营劣质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18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247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47元),罚没款合计494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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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塘农(农药)罚〔2015〕4 号 |
蔡海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
蔡海强(东莞市塘厦强记化肥店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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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海强 |
经营劣质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4包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23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690元),罚没款合计92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