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农业厅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省农业厅共调整职权事项4项(详见附件),与我单位有关的对应调整事项为4项,即委托4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
1.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省农业厅将该事项调整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我局在原来对东莞市内饲料企业开展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受理饲料企业关于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我局将结合原对饲料企业的监管工作,以及参照省农业厅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局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等开展该事项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畜牧兽医科
2.事项名称: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省农业厅将该事项调整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我局在原来对东莞市内饲料企业开展行业管理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受理饲料企业关于核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我局将结合原对饲料企业的监管工作,以及参照省农业厅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局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等开展该事项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畜牧兽医科
3.事项名称: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省农业厅将该事项调整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我局在原来对辖区内肥料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受理肥料企业关于登记审批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申请。我局将结合原对肥料企业的监管工作,以及参照省农业厅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局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等开展该事项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种植业管理科
4.事项名称:农药广告审批。省农业厅将该事项调整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我局在原来对辖区内农药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受理农药企业关于农药广告审批的申请。我局将结合原对农药企业的监管工作,以及参照省农业厅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局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等开展该事项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种植业管理科
附件:
东莞市农业局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顺序号 |
省府248号令 |
市级承接 单位名称 |
责任科室 |
备注 |
||||
序号 |
类别 |
省级实施 部门 |
省级事项名称 |
处理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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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厅 |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农业局 |
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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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3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厅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农业局 |
畜牧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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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4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厅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农业局 |
种植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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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5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厅 |
农药广告审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东莞市 农业局 |
种植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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