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帮协办、统战办、公共服务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的函》(东财函〔2023〕1480号)以及市政府有关批示要求,现按照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在全市各镇街(园区)就业的分布比例,下达各镇街(园区)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36万元(详见附件)。为加快上级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二、此次下达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来莞就业实施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交通补贴等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参照《东府经协办函〔2024〕4号》文执行),各镇街(园区)各月支出进度要按省要求推进,9月底前完成全部支出。各镇街(园区)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奖补企业及补助人员处。资金用完即止,当年度不再受理相关补贴申请。
三、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要加快资金下达流程,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同级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部门。各镇街(园区)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部门、财政分局要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措施,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
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