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的函》(东财函〔2023〕7号),现下达各镇街(园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23万元(详见附件)。为加快上级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二、此次下达资金用于我省协作地区脱贫人口来莞就业实施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交通补贴等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各镇街(园区)各月支出进度要按省要求推进,9月底前完成全部支出。相关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按规定优先从此次下达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先由上级下达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余下部分从我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市镇分担比例3:7列支。
三、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要加快资金下达流程,尽快将资金下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要密切合作,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