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的函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的函
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2〕181号),现下达我市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2023万元。为规范预算管理流程,现将上述文件转发你办,并将我市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2023万元预算指标下达到你办,再由你办调剂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1〕11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文件要求,尽快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2〕181号)
东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90号)及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3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2023年度中,将根据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请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此项资金请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珠三角8市应主要将衔接资金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及惠州市应将衔接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及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不得低于上年比例。
三、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地在下达此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四、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2.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xlsx
附件2: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表(东莞部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