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东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协办反馈(联系电话: 22833372)。
东莞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14日
东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东扶贫〔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主要指东莞市、镇(街道)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东莞市对口帮扶韶关、揭阳两市的省定贫困村、贫困户。
第三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落实,分段负责。东莞市持续加大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投入力度。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履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指导当地县镇村管好用好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建立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贫困人口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驻县(市、区)工作组、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根据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又要着眼长远谋划,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努力增强贫困村发展后劲,实现可持续较快发展。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确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
(三)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安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由当地镇财政所统一划拨支付,实行专账核算。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严格按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使用。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的使用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户脱贫增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相对贫团村实施村集体增收项目以及开展村内交通、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促进相对贫困户增收,支持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为相对贫困户提供金融支持,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实施贫困人口扶志教育活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虚假投资(入股),以及其他与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五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符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部署,依据扶贫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东莞市经协办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安排,及时统筹将资金划拨至当地县扶贫办提供的镇财政所账户。具体使用流程如下:
(一)帮扶项目的提出及申请。各相对贫困村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村委共同商议提出,由第一书记(驻村队长)填写《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当地的扶贫资金申报要求,附上项目预算情况、村委会议纪要、村公示结果等申报资料,报当地镇(街道)审批。
(二)当地镇(街道)政府审批。当地镇(街道)扶贫办对帮扶项目的实施进行调研核实,并由当地镇(街道)政府在《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当地镇(街道)扶贫办和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当地镇村公示,报县(市、区)扶贫办、驻县(市、区)工作组、帮扶单位备案。公示无异议,并且县(市、区)扶贫办、驻县(市、区)工作组、帮扶单位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即可立项实施。
(四)帮扶项目招投标。帮扶项目总投入资金额度达到当地招投标要求的要按当地县招投标程序执行,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确定项目的实施主体。
(五)帮扶项目实施。当地镇(街道)或村委会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合同;驻村干部与当地镇村一起积极跟进项目实施的进度,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项目完成后,由当地镇政府组织村委与驻村干部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项目结算并开具发票。
(六)帮扶项目资金报账。驻村工作队和所驻村委根据已批复的《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扶贫项目支出有效凭证等,按当地扶贫资金报账管理程序到所在镇财政所报账。
第七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实行转账支付,不允许现金支付,并保留资金往来票据、帮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详细预算书等作为资金使用凭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便调整,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要调整必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各驻村工作队要根据省考核指标要求,结合工作进度提出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贫困人口所在镇(街道)政府要根据省精准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及当年度对口帮扶工作安排审批各相对贫困村项目,及时将项目审批表报县级扶贫部门、驻县(市、区)工作组备案,一起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相对贫困村所在镇(街道)扶贫部门需掌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账目情况,确保资金及时、专项划拨、不被挪用,并每季度向县(市、区)扶贫部门报送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账目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划拨至相对贫困村所在镇(街道)财政所账户后,由当地镇(街道)、村委及驻村工作队共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划拨至项目实施主体账户后,驻村工作队需定期跟进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到村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经驻县(市、区)工作组、驻市工作组及东莞市经协办汇总后,报东莞市财政局,并抄送东莞市审计局。帮扶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有动态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监督相对贫困村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当地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镇村应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统一纳入当地县(市、区)项目库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相对贫困村所在镇村在项目库中选取和申报。驻市、驻县(市、区)工作组要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帮扶单位及当地扶贫部门。
第十四条各相对贫困村要根据本办法和贫困人口所在镇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村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统一规范项目申报及资金报账程序,按照贫困人口所在镇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项目申报及报账程序进行实施,并报当地县、镇扶贫部门备案,加强和规范对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管理。
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含组织发动的社会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帮扶单位与相对贫困村共同商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对于2016至2018年东莞市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结余资金,若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安排到相关帮扶项目并按当地原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可以继续按原规定程序和用途进行支付使用。2019至2020年东莞市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结余资金,在完成省扶贫考核任务后,征得帮扶单位同意,可由当地镇村统筹用于东莞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附件:东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财政专项到村引导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