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 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 政府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根据《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渔业资源费征收的幅度,根据各类作业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和危害程度,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一)围网和刺钓作业机动渔船、机动拖网作业渔船以一百九十九匹马力为基数,按主机马力分档次超额递减计征:一百九十九匹马力以下部分按百分之二计征;二百匹马力至三百九十九匹马部分的单拖作业按百分之一计征,双拖作业按百分之零点五计征;四百匹至五百九十九匹马力部分的单拖作业按百分之零点五计征,双拖作业按百分之零点二五计征;六百匹马力以上部分的单拖作业按百分之零点二五计征,双拖作业按百分之零点一二五计征。围网和刺钓作业非机动渔船按百分之一计征。 (二)拖虾渔船一百二十匹马力以下的按百分之三计征;一百二十一匹马力以上的按百分之二计征,非机动拖虾渔船按百分之一计征。 (三)拖蚬作业按百分之三计征;定置作业按百分之四计征;掺缯作业和潜水捕捞作业按百分之四计征。 (四)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苗种的,按每个讯期总产值百分之四计征。经批准捕捞对虾亲体和各种鱼、贝类亲体的,按当年市价百分之五计征。 (五)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按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征收标准金额的二至三倍计征。 (六)游钓作业按百分之一计征。 (七)因从事科研活动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的,经省渔政监督机构批准,可免征渔业资源费。 各类作业渔业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海洋拖网兼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资源费,按拖网作业标准征收;拖虾兼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资源费,按拖虾作业标准征收。 | 政府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11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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