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2026年4月17日至4月30日,《东莞市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通过网站留言、信函、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共提出意见97条,经逐条认真研究,可以分类归纳为九类。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优化办理程序、优化规划适用、明确办理时限、明确确权标准、加快政策出台等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或部分采纳。该类意见建议数量最多。该类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已明确,或可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予以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咨询个人实际情况或办理问题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该类建议属于咨询个人实际情况或具体办理问题的情形。群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议政策正式发布实施后,依程序申请办理。
三、关于对申请主体适用范围的建议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申请登记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明确规定的申请主体情形,也可作为申请登记主体。对于符合规定的已予以采纳并作相应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建议不予采纳。
四、关于超标准占地房屋可备注超出占地面积的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实施细则》对符合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明确规定的情形,已明确可采取注明超出标准面积的处理措施。
五、关于对危房、超层房屋确权登记的建议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如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但房屋属于危房或超过4层,可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待房屋具备条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属于危房的应按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我市危房整治有关规定,完成整治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六、关于对临时性建(构)筑物、庭院确权登记的建议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对于确有特殊情形的,由镇街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关于对空地确权登记的建议
采纳情况:不采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申请登记范围为已竣工建成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关于换发不动产权证、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报建等其他业务咨询或建议
采纳情况:不采纳。此类咨询或建议与《实施细则》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开征集意见范围,建议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另行反映。
九、关于反馈内容不明确的建议
采纳情况:不采纳。此类建议表述较为笼统,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下来,我们将按规定程序做好政策出台各项工作,具体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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