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3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刘金锋 | / | 刘金锋 |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5日向自然人陈梅芬采购了一批白鲳鱼(60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 4月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白鲳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白鲳鱼体内孔雀石绿检测值为15.5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4月18日,塘厦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检测报告》,你认可《检测报告》结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你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该批次白鲳鱼体内含有孔雀石绿的合理原因,因此认定你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化合物的行为属实。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白鲳鱼(600尾)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2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4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何亚军 | / | 何亚军 |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4日向自然人刘帅军采购了一批罗非鱼(35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 4月18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罗非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罗非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5.39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罗非鱼(350尾)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3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5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褚伟 | / | 褚伟 |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16日向自然人小梁采购了一批罗非鱼(50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 4月18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罗非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罗非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7.01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罗非鱼(500尾)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4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6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李智 | / | 李智 |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5日向自然人李华红采购了一批草鱼(800公斤)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 4月1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草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草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9.88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草鱼(800公斤)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5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7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刘聪 | / | 刘聪 | 经调查,你2024年4月13日通过电话联系和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名为“路过鲤鱼”的供货商采购了一批鲤鱼(300公斤)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4月1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鲤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3.08μg/kg,单项检测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单位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鲤鱼(300公斤)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6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8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李桃生 | / | 李桃生 |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7日向自然人刘帅军采购了一批鲤鱼(30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4月1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鲤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7.71μg/kg,单项检测结果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单位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鲤鱼(300尾)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7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9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刘仕军 | / | 刘仕军 |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16日采购了一批鲤鱼(30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4月1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次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鲤鱼体内地西泮养检测值为21.2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单位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次鲤鱼(300尾)予以销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8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10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王增富 | / | 王增富 | 经调查,你于2024年3月29日采购了一批罗非鱼(12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 4月1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罗非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罗非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10.8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单位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次罗非鱼(120尾)进行销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
9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1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陈显元 | / | 陈显元 | 经调查,你于2023年11月采购了一批鳙鱼(50尾)养殖在钓鱼场的水塘里以供顾客垂钓。 4月17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对该批鳙鱼进行监督抽检,经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批次鳙鱼体内地西泮检测值为0.967μg/kg,单项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该批次鳙鱼(50尾)进行销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3号、004号、005号、006号、007号、008号、009号、010号、01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4-06-1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