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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6XX/2024-0008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2-21
名称: 碣农(农药)罚﹝2024﹞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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碣农(农药)罚﹝2024﹞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碣农(农药)罚﹝2024﹞1号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一案

曾国孙

/

曾国孙

经调查,你(单位)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情况属实。2024年1月2日,石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石碣村曾国孙草莓场开展监督抽样,并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作定量检测。1月9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4A0002)结果表明:曾国孙种植户种植的草莓检出多菌灵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果:1.09mg/kg,标准要求:≤0.5mg/kg),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