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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6XX/2024-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2-28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东农农〔2023〕96号 发布日期: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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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东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粤农农规〔2020〕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项目,包括中央、省、市、镇、村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支持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补建项目及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督促完成全市建设任务,组织项目评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具体实施,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建设规划要与市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年度任务申报制度,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辖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各镇街、园区建设需求,并结合相关因素分解下达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任务,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择优选项,在征求项目区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后,应在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宣传栏公示,并由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区所在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负责解读设计方案。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报告须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设计方案,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建后管理,投资构成及来源,经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涉及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技术规范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评审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与项目法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具体评审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真实、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

  第十六条 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项目管理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科技推广费等费用额度等。

  第十七条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下达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本镇街、园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镇街、园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可向项目区所在镇街、园区申报将建设项目纳入辖区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

  鼓励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按照“单体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论证后,可通过就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预算应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或第三方机构投资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投标,项目法人对招投标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开工前,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提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书承诺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驻地项目经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全部单项工程逐个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实施管理、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年度实施计划批复文件,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含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报告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等。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六)已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项目金融保险创新试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服务,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维护管理保障体系方式创新。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市、镇财政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分新建和改造提升两类。新建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再另行确定。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标准为1500元,补助资金由市、镇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除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组织实施主体自行筹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具体如下:

  (一)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三)其他费用,由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组成。

  (四)不可预见费,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后,镇街、园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拨款。镇街、园区应按照市镇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镇级配套补助资金,及时拨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权限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项目库、初步设计审批、计划报送、实施管理、项目调度和统计、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程序性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2023年6月前已拨付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经费的项目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助。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拨付延续到2026年6月30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DGSNYNCJ-2023-087。



       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