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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6XX/2022-0022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4-13
名称: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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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次数:-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积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我局研究修订了《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形成《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3日              


  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创建休闲观光农业品牌,提升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加快都市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3〕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以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农业产业特色为依托,以村组(社区)、单位或企业为投资主体,以“农事体验、田园休闲、农家餐饮”为主要特征,能让游客体现农业集生产、生态、生活于一体的特色,且经市农业等有关部门评选认定为农(渔)业休闲观光的经营性或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奖励专项资金,对市级及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二)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相关证照齐全;

  (三)产权明晰,经营期限达10年以上,其中剩余经营期限3年以上,且正常开业经营(对外开放)时间达1年以上;

  (四)总面积达60亩以上,其中种养面积达80%以上,且要有一定比例的种植面积;

  (五)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立足产业。以农业生产经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为基础,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二)特色鲜明。休闲项目特色突显,文化特色突出,能提供包括观赏乡村自然景观,品尝农家特色美食,体验农事生产趣味,享受田园休闲生活,领略民间民俗风情等内容的休闲旅游项目。

  (三)效益显著。具有显著的辐射带动作用,有效促进农业规模集聚发展,且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农产品附加值以及土地收益率显著提高。

  (四)就业增收。从业人员要以农民为主,直接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达20个以上,本地农村劳动力(常住人口)占企业员工总数达到40%以上。

  (五)管理规范。市场监管、卫生等相关证照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发生。重视产品质量安全,以生产销售无公害、绿色以及有机农产品为主。

  (六)形象良好。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注重宣传推介当地农耕文化传统等。

  (七)设施完善。洗手间、停车场、人行道、路牌标识等配套设施齐全;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八)环境优美。休闲项目范围内及其周边环境优雅美丽,总体生态环境良好;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舒适宜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申报。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投资主体,包括村组(社区)、单位或企业自愿申请,按要求向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见附表1);

  2、营业执照(非经营性企业无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如有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经营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获得有关奖项或认证证书(如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的,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位置示意图、土地承包合同证明。

  (二)推荐。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初步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候选示范点名单。

  (四)考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休闲农业相关专家等负责对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候选示范点进行现场考评审核,按照《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附表2)中的评分项目进行考核打分,并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拟定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

  (五)公示。拟定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按照有关程序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布。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评选出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第六条评选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没理由不参与复评或者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

  第四章 通报与奖励

  第八条 评选出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被评选为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的投资主体,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补助的经营主体除外)。

  第十条 支持我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村)开展省级和国家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村)申创工作,对成功获得省级、国家级示范点(村)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只对最高的称号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2日。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2-030)


附表1


  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面积

(亩)

种养面积

(亩)

经营主要指标(非经营性项目不填)

总投资

(万元)


年营业额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从业人数(人)


其中本地农村劳动力人数(人)


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


开业时间


经营期限(按租赁合同)

至    年

年接待游客(人次)


项目介绍(项目的主要内容、建设及营运情况等)


项目单位

承诺


以上申报内容属实,提交的相关证照真实有效。




法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初审意见


( 是  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



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表由镇街农业部门填报,出具推荐意见,用A4纸打印,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一式两份。填报说明:项目单位是指已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项目名称是指实际参与评选的休闲农业观光点名称。

  

附表2

  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自评分

考评分

1

立足产业

10



1.1

总面积(200亩以上得5分,100-200亩得4分,50-100亩得3分)

5



1.2

种养面积比例(90%以上得5分,80%-90%得4分)

5



2

特色鲜明

20



2.1

配备农事体验项目(采摘、认种、认养、科普、垂钓、观赏等项目3个以上得8分,2个得6分,1个得4分)

8



2.2

配备地方特色的田园风光景观、农耕文化展示等项目(3个以上得8分,2个得6分,1个得4分)

8



2.3

发展地方特色或农家风味的农产品及加工品(3个以上得4分,2个得3分,1个得2分)

4



3

效益显著

15



3.1

年接待游客能力(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得5分,4-5万人次得4分,3-4万人次得3分,2-3万次人得2分,2万人次以下得1分)

5



3.2

土地(含鱼塘)效益(亩平均经营收益比全市同类平均水平增加100%以上得5分,增加50%以上得4分,增加30%以上得3分,增加不足30%不得分)(经营性指标)

5



3.3

农产品附加值(有农产品深加工或延伸产业得5分,有初加工得4分,有分拣包装得3分,均没有不得分)(经营性指标)

5



4

就业增收

5



4.1

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50人以上得3分,30-50人得2分,20-30人得1分)

2



4.2

本地农村本地农村劳动力(常住人口)占企业员工总数达到40%以上得1分,不足40%不得分

1



4.3

就业增收效果(比市最低工资增加20%以上得2分,增加10%以上得1分,增加不足10%不得分)

2



5

管理规范

6



5.1

市场监管、卫生等相关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得2分,否则不得分(经营性指标)

2



5.2

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运作高效正常得2分,否则不得分(经营性指标)

2



5.3

按法律法规、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做好生产记录档案、产品追溯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且近三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得2分,否则不得分;如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卫生、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经营性指标)

2



6

形象良好

10



6.1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得5分,否则不得分(经营性指标)

5



6.2

无拖欠员工工资现象得5分,否则不得分(经营性指标)

5



7

设施完善

14



7.1

配套道路交通设施及相关指示标识完善齐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7.2

配套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地,并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7.3

配套消防、安防、通讯、网络等有关设施(消防、安防、通讯、网络等设施齐全得4分,每缺少一项扣减1分)

4



7.4

生活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理得6分,否则不得分

6



8

环境优美

20



8.1

自然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空气清新,舒适宜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8.2

配套建筑、设施等项目与自然环境协调配搭,美观整洁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总分

100



  备注:此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非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性考核指标按满分计算;项目名称是指实际参与评选的休闲农业观光点名称。

         附表下载.doc


    关于《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